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庆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10号
案 由:关于厘清与有效管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建议
提 案 人:马妮娜、陈斌
审查意见:请市教体局办理
内 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坚强领导下,我市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国家层面“应试教育”模式和传统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改革尚在进行中,社会当中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话题讨论愈发激烈,相关于此的投诉在政府网络平台上也是屡见不鲜。究竟如何有效管理这一突出矛盾是放在教育行政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笔者先后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原文,其中并未对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家教辅导一事专门作出规定,有明确说明的是教育部2008年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原文是要求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和收受学生礼品礼金。然而,对于如何认定,如何取证,如何处罚,处罚的依据等并未有明细的标准,往往是该领域的投诉较为集中或是上级领导较为关注时才掀起“运动式”管理,缺乏长效。从法理层面上看,《规范》属于行政性文件,效力上低于国家的法律,在执行上更不可同法律规定相抵触。一方面,“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依据和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上级政府部门(教育部)颁布的行政性文件来对所有进行课外辅导行为的教师加以处罚值得商榷。另一方面,从事家教的教师大多利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休息时间,教师作为公民的身份,同样享受宪法和法律给予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可见,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就此事现行的管理方式尚有优化空间。
2016年11月7日,中办和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虽然文件中并未涉及中小学教师,但至少客观上澄清了将金钱与师德绝对对立起来的观念。我国的在职在编教师虽然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手中并不握有“公权力”,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十分明确,另外,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的雇佣关系,且一年一签,除非受到刑事处罚,否则不存在开除公职之说。因此,树立客观,负责任的舆论导向也是缓解“有偿家教”问题矛盾的重要力量。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上文所述之初衷并非建议政府“一边倒”地放任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而是希望对该问题进行理性反思来试图寻求更为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从教育行政机关角度来看,其管理的难度主要集中于对以上行为的区分认定难,取证难,处罚的有效性不足等方面。从群众的视角看,教师“有偿家教”行为也分为多种情况,有的是学生文化成绩不理想,确实有上家教的需求,甚至于家长托亲朋好友寻得业务过硬,循循善诱的教师对其孩子进行课外的一点辅导,教师在完成分内工作之余,牺牲休息时间在家中来“加班”,适当收取少量课时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着双方公平的原则,这一行为于法于理都无可厚非,教育行政机关也不应对其加以干涉。而通过梳理相关投诉后发现,矛盾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在自身教学中不讲或少讲,暗示学生课后花钱来辅导或以孤立和排挤等手段胁迫学生和家长来缴费上课等等。事实上,以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符合了相关教育法中所作出的故意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件。然而,由于家教场所多集中于私人住宅中,教育行政机关确实无法进入其中做到拍摄取证,若以“非常规”拍摄方式获得证据,其在效力上也并不合法。另外,在情节认定上,也难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即使在确认违法事实后,对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通常也只是采用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违法成本较低,这也是相关治理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现状,笔者在此大胆提出个人建议,以供讨论,考量。
一、厘定原则
我市目前已拥有地方立法权,可按市人大在《安庆市菱湖风景区管理条例》的立法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有偿家教”行为加以区分认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措施进一步具化,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治理这一问题上不该管的不管,该管的更加有法可依。
二、引入“互联网
”思维
目前我市大部分学校教室均配备有视频监控系统,但除重大考试外,大部分情况下是关闭的。建议日常教学中,对各学科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进行拍摄,实时传输到学校服务器存档,定期覆盖。若出现相关投诉,教育行政机关可及时调出特定的视频内容,以备评估。需要说明的是,教室是公共场所,因此,视频监控不存在侵犯隐私之嫌。教师的日常教学属公开性智力成果,不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列,所以,也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三、引入和组成第三方听证评估机构对投诉加以甄别评定
由教育行政部门遴选各学科专业人员组成教学巡视评估组或引入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教师的教学行为视频资料进行甄别和认定,以听证会的方式接受各方质询。
四、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对被事实认定的违法当事人处罚力度要从以往的“师德评价”不合格增加到调离教学岗位,特定时间内不得调回。职称未达最高级别(高级教师)的特定时间内不得参与评定高一级别职称。已达最高级别职称的取消一次两年一调薪级工资的资格。施行人事代理聘用的教师有条件的可以予以解聘或在下一年度不再续签。目前,我国对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作出改革,未来的教师资格证不再是“终身”制,而是五年一认证,其中认证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师德考核”,教育行政机关要如同金融征信机构一般,建立相应的“师德评价”数据库,将受过相应处罚的人员名单纳入其中,实行量化管理,对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教师不予新一轮认证,使其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问题不仅关系到教育民生,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执行者,要依照法律的框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审时度势和坚强领导下,一定能够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