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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主页专门委员会通则
来源:本站     发表于: 2013年04月07日   浏览:
(2013年4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安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第十四届安庆市委员会设提案、经济、教科文卫体、社会和法制、文史资料、港澳台侨和外事、民族宗教、人口资源环境八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把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转化为政协工作整体优势的重要载体,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经常性开展活动的原则,经委员自愿,通过协商统筹安排而成。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市政协委员。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二十至三十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政协安庆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原则上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程序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同。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就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共安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
    (五)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秘书长负责协调,副秘书长分工联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其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作一次工作汇报。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安庆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并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安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政协安庆市委员会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办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管理方面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政协安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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